金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开办事标准、公开承诺自律工作制度

  为了深化"两公开一监督"工作,增加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透明度,提高社会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,现将修改后的金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开办事标准、公开承诺自律工作制度公布如下:
一、办事标准、时限(工作日)
(一)办理企事业代码证书
手续齐全无误的,随到随办,3天内发给证书。办理有差错的,免费给予重新办理,并由责任者赔偿10元;逾期未发证,每拖一天,由责任者赔偿10元。
(二)办理商品条形注册
申请注册商品条码,手续资料齐全无误的,2日内将有关材料上报国家编码中心浙江分中心;逾期未办理的,每拖延一天,由责任者赔偿10元。
(三)提供技术标准资料
馆藏能提供的技术标准资料,随到随查复印,批量或需要向外地技术机构代查代索的,按协议的时间提供和答复,未按时提供和答复的,每拖一天,由责任者赔偿10元。
(四)企业标准备案
备案工作按《浙江省标准化管理办法》和国家标准化法律、法规进行办理。备案材料齐全无误的,5天内将审查结果通知企业。逾期未办的,每延一天,由责任者赔偿10元。
(五)计量标准考核发证
计量标准考核按《计量标准考核规范》进行。标准计量处接到考核(复查)申请后,材料齐全的,(1)受理:2个工作日;(2)考核:20个工作日;(3)审核发证:3个工作日。
(六)制造(修理)计量器具许可证发放
"许可证"考核发放按《考核规范》进行。制造(修理)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,具备考核条件的自递交申请书之日起,(1)受理:2个工作日;(2)考核:15个工作日;(3)审核发证:3个工作日。
(七)商品计量、质量投诉
12365质量申诉举报中心接到用户和消费者投诉后,一般情况,当天答复,特殊情况,3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决定,逾期未通知的视同受理。对受理的案件,自决定之日起30日内,做出处理决定(特殊情况除外)。逾期未办理的,向当事人说明情况,并给予道歉。
(八)计量器具检定
对企事业单位送检的计量器具,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程进行检定,检出时间不超过10天;对经检定的计量器具,用户要求修理的,应尽可能给予修复。需小修、中修的再延期5天。(特殊情况如大修、换特殊零件等按协议进行)
出租车计价器检定调试、小修当天完成,中修、大修及更换修理按约定时间完成,新安装整机免费保修一年、新安装附件免费保修三个月。
其他计量器具出现检修质量问题,由责任者免费给予调试和重修;丢失或损坏的,按器件原值予以赔偿。
计量器具检出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,按以下标准给用户以赔(补)偿,赔(补)偿费由责任者承担。
1、拖延1-10日的,免交30%的检定费;
2、拖延11-20日的,免交50%的检定费;
3、拖延21-30日,免交全部的检定费;
4、拖延30日以上的,按检定费1-3倍赔偿。
仲裁检定按双方协议进行。超期完成的,按前标准赔(补)偿。
(九)产(商)品质量委托检验
委托检验从收样之日起,10天内出具检验报告(产品检验时间有特殊要求的除外),其余均按协议的项目、时间要求进行。检验报告超过规定时限的,按以下标准给用户赔(补)偿,赔(补)偿费由责任者承担。
1、拖延1-5日的,免交10%的检验费;
2、拖延6-10日的,免交25%的检验费;
3、拖延11-20日的,免交50%的检验费;
4、拖延20-30日的,免交75%的检验费;
5、拖延30日以上的,免交全部检验费。
二、赔偿措施
凡由责任者赔偿的费用,先由局监察室负责垫付,然后从其工资或奖金中扣除。
三、投诉程序
本局监察室负责社会服务承诺工作的监督落实,监察室地址:金华市金东区宋濂路1098号302室,电话:2177821。如有重大违诺事实,可直接向局长室投诉,电话:2177818。对本局处理不满的,可向市公开办投诉,电话:2469911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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